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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构成型隧道管片缺陷处理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26天前 | 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盾构成型隧道管片缺陷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盾构成型隧道管片缺陷处理管理,提高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盾构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46-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混凝土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JGT 289)、《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GB/T22082)、《混凝土裂缝用环氧树脂灌浆材料》(JC/T1041)、《JGJT 259-2012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线建设工程盾构成型隧道管片缺陷的处理。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管片缺陷处理的原则

(一)管片缺陷处理应在移交下一道工序前开展专项验收。

(二)盾构隧道完工后,承包商应按《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附录B进行盾构法隧道管片缺陷调查,对管片开裂、破损、渗漏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台账,在管片缺陷处理专项验收前将台帐及处理情况移交运营相关部门。

(三)在不影响隧道结构受力的前提下,当管片外观出现缺棱掉角、混凝土剥落深度小于25px,且不漏筋时,拱顶180°范围内涂刷不少于2道环氧树脂保护层(保护层边缘应大于破损边缘不小于50px),拱顶180°之外处按要求进行修补。当缺棱掉角、混凝土剥落深度大于25px、大于0.2mm宽的裂缝或贯穿性裂缝等缺陷时(未进行拼装时,管片出现大于0.2mm宽或贯穿性裂缝、或其它影响管片受力和耐久性的裂缝等情况时不再使用)必须进行处理。

(四)缺陷处理后新旧混凝土应结合紧密,颜色一致,表面无裂纹、无凹凸、无阴影,平整光滑,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并保证该部位无脱落、无剥离、无裂纹。

(五)管片渗漏包括渗水裂缝、吊装孔渗水、弧形螺杆孔渗水、管片环或环与环之间纵横缝的渗水,处理应在管片背后注浆完成后实施。

(六)渗漏处理应遵循“以防、排、截、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七)渗漏处理应由有防水专业资质的单位及防水专业上岗证人员承担实施,其人员及资质经业主审批后方能实施。

(八)渗漏处理施工时应按先底板后墙而后顶(拱)的顺序进行,宜少破坏原有结构和防水层。

(九)缺陷处理使用材料的粘结强度不应低于2.0Mpa,抗压强度不应低于管片强度。

(十)缺陷处理材料应采用超细水泥、(改性)环氧树脂浆液、标准砂等材料,鼓励使用高强度、耐久性新型环保材料。

(十一)严禁采用有损结构安全的缺陷处理措施、工艺及材料,当渗漏部位有结构安全隐患时,应先进行结构修复后再进行渗漏处理。

(十二)管片错台严禁采取砂浆抹面顺平的方式修复。错台情况严重时,承包商应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第五条 承包商应分析管片破损、渗漏的原因及程度,制定专项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审查,业主审批后方可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明确使用各种材料,配合比,设备,工艺流程及控制措施,人力配置,组织架构、责任人等,且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商必须配置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督缺陷处理施工过程,承包商是否按专项方案实施,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七条 缺陷处理采取样板验收制度,承包商选取部分区段作为样板段,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作业。

第八条 用于缺陷处理的材料、器具均需有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所选材料应是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材料,选材必须以满足已建地铁结构的耐久性、安全性为原则,应使用无毒、低污染的材料。自制混合材料施工配合比应经过验证。

第九条 承包商、监理在缺陷处理时,需进行书面记录及修复前、后拍照留存,承包商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检验确认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处理效果,根据效果调整施工工艺。

第三章 施工

第十条 破损修复时,修复处需进行涂刷粘结剂,边角修复后外形应与原管片边角外形一致。

第十一条 管片环破损产生露筋、破损深度大于50px或面积大于2500px2时,应人工凿除已破裂松动的混凝土,用钢刷清理已打出的新断面,并用压力水冲洗干净,再涂刷粘结剂,钻孔植入高强度钢丝钻孔植筋(或采用φ6拉爆螺栓)、挂钢丝网,分层填补环氧砂浆修复。拱顶180°范围内的管片修补方案应慎重论证审查,确保修补体稳固不脱落

第十二条 不渗水的非贯通性裂缝,宽度在0.2mm及以下的,可采用表面涂刷不少于2道高渗透性树脂类涂料封闭处理,宽度在0.2mm以上的,宜采用树脂类化学注浆填补。贯通性裂缝、渗水裂缝应根据裂缝长度,在混凝土表面开槽埋设注浆管,并使用高渗透性树脂类材料反复注浆,并根据地质条件,控制注浆压力,直至裂缝完全填充后,封堵注浆孔。

贯通性裂缝、渗水裂缝应根据裂缝长度,在混凝土表面按45°交角钻注浆孔,并反复注浆,并根据地质条件,控制注浆压力,直至裂缝完全填充后,封堵注浆孔。

第十三条 渗水裂缝修复后,必须达到二级防水要求。

第十四条 吊装孔周边与混凝土界面渗漏,则按渗水裂缝进行处理;吊装孔渗漏,则应进行二次注浆处理,当二次注浆施工后,仍出现渗漏,须再次开孔使用超细水泥和改性环氧树脂交替反复注浆直至不渗漏。

管片吊装孔,应配置安装止回阀及封口盖。封口盖必须设置卡紧装置并配备橡胶密封圈。

第十五条 管片环纵横缝渗水,应从渗漏管片环对应由管片吊装口,从上往下,进行注浆。若通过注浆后,管片环纵横缝仍有渗漏宜在纵横缝两侧与混凝土表面45°交角进行钻孔(需钻至管片环止水带外则),并反复注浆(压力不得大于0.6MPa),直至无渗水现象,封堵注浆孔。

弧形螺杆孔渗水,应采取钻孔、注浆处理,要求同管片环纵横缝渗水处理措施,不能采取封填手孔处理。

第十六条 隧道与联络通道相交部位及进出洞口段的渗漏宜根据渗漏部位采取注浆止水或嵌填密封等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进行壁后注浆。

第十七条 道床以下管片接头渗漏应采取壁后注浆及注浆止水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注浆范围宜为渗漏部位两侧各5环以内的隧道邻接块、标准块及拱底块。拱底块预留注浆孔已被覆盖的,应在道床两侧重新设置注浆孔再进行壁后注浆。

第十八条 嵌缝防水应在接缝堵漏和无明显渗水后进行,嵌缝槽表面混凝土如有缺损,应进行处理,作业时应清除缝沟内的杂物,涂刷基层处理剂,埋设止水条,采用环氧砂浆进行嵌缝,嵌填应密实、平整,并勾成凹缝,深宽比大于2.5。

第四章 质量及验收

第十九条 管片缺陷处理过程中,监理应进行旁站,填写管片修复情况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采用影像记录修复前、后及过程情况。

第二十条 进场材料应具有合格证,并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管片缺陷处理完成后,由业主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移交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穿戴满足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盛浆容器应加盖防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保持通风,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设专人防护。

第二十四条 废弃物应做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及污染管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总部负责解释。